114年度司聲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厚誼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厚誼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六二四二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伍佰捌拾壹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全字第64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5,810,000元,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624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協議書(協議書第4條同意條款)、公司變更登記表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協議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存字第6242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