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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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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11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吉勝有限公司(H.K. JACKSON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吳中鼎  
代  理  人  陳博建律師
            廖家振律師
            周伯恩律師
相  對  人  薩摩亞商頂豐企業有限公司(GROUP MERIDIAN ENTE
            RPRISE INC.)




法定代理人  陳頌夫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代理人「賴柏和律師」之記載,
應更正為「周伯恩律師」。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