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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相  對  人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890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78號判決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8分之1,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案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022元、測量費42,100元,合計71,122元。又本院通知相對人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逾期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8,890元(計算式:71,122÷8,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