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125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詩慧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信達工業有限公司、葉盈君間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
鈞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192號民事裁定,為供
擔保假扣押,曾提存面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公債,並以鈞院113年度存字第258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假扣押之本案請求業已全部勝訴確定,應供擔保原因消滅,爰聲請 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二、
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
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
返還提存物,
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
第18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
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192號假扣押事件主張所欲保全之債權與於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1743號、11 4年度北簡字第1833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所主張之債權,其原因事實及金額均相同,核屬同一債權,且上開本案訴訟業已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有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即得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毋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