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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1337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37號
相 對 人 江美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 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 公示送達之規定,以 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 債權讓與通知函,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 爰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 債權讓與通知函、證明書、退信 正本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設籍於戶籍址, 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 分局覆函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之 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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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