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汪惠南 籍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 樓之0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
公示送達之規定,以
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
債權讓與
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
爰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通知函、退件信封及郵件回執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設籍於戶籍址,
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
分局覆函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之
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