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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14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400號
聲  請  人  原豐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嘉蔚  



相  對  人  牯嶺冠園NO3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德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柒佰元整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405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8,700元、鑑定費12萬7,000元,合計13萬5,7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