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1400號
聲 請 人 原豐五金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牯嶺冠園NO3住戶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柒佰元整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405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8,700元、鑑定費12萬7,000元,合計13萬5,7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