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1437號
聲 請 人 華麗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艾迪奧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存字第360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2,150,000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
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
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
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前遵
鈞院111年度建字第27號民事判決,為擔保
假執行,曾提存
擔保金新臺幣215萬元,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年度存字第36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兩造間假執行之
本案訴訟業經判決確定,經
強制執行終結,聲請人定21日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
迄未行使,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返還本件
提存物,並提出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提存書、
律師函及回證等件影本為證。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