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1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477號
聲  請  人  李郁姈  


相  對  人  和風寵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0,200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47號判決訴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296號判決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全案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2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