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1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渝淇
相 對 人 新烜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薏婷
相 對 人 許書瑋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2,210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許書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14,910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如對
被告許書瑋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由相對人陳薏婷負擔。
相對人許書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828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薏婷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828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2號判決確定,其
訴訟費用由被告新烜電線電纜有限公司、陳薏婷、許書瑋連帶負擔22%;及由被告許書瑋負擔76%,如對被告許書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由被告陳薏婷負擔;及由被告許書瑋負擔1%;暨由被告陳薏婷負擔1%。二、查
聲請人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2,776元,依
上開說明,
㈠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62,210元【計算式:282,776×22%,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㈡相對人許書瑋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214,910元(計算式:282,776×76%),如對被告許書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由相對人陳薏婷負擔;
㈢相對人許書瑋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2,828元(計算式:282,776×1%);
㈣相對人陳薏婷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2,828元(計算式:282,776×1%),
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