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186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俊伊
相 對 人 台灣禽業有限公司
兼
相 對 人 余少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
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柒佰玖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
第4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
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萬0,79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