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18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87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黃鈺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提存之新臺幣「6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5,00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