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佳舍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伊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行使權利,未據繳納聲請費500元,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繳納,於民國114年3月25日送達,
惟聲請人
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是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規定
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