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高星   

            蕭路嶺  
            高輝貞  


            高建文  
相  對  人  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288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064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1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912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4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55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裁判確定。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二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7,335元、2萬6,002元,合計4萬3,33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