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億泰興國際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提領時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林姿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參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前經如附表所示各審法院
裁判確定,
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歷審繳納之訴訟費用,及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與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9,9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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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96%,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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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計算方式(並扣除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 | 【〔95.61%×2萬0,305×98%〕+〔4.39%×2萬0,305×96%〕+〔1,310×96%〕】 -【3萬0,012×4%】=1萬9,938 | | |
| | 本件第一審 訴訟標的價額為194萬7,547元,第二審廢棄第一審訴訟標的額為 8萬5,638元(佔第一審標的額4.39 % ),其餘部分為186萬1,909元(佔第 一審標的額95.6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