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名珏
相 對 人 李宇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970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26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8,97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