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維剛間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因相對人王維剛行蹤不明,致
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
按原告或
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
非訟事件
關係人準用之,亦為
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故相對人
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查本件相對人王維剛業於民國102年6月19日
死亡,此有除戶謄本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
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
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