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美而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美而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微日慢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美惠
上三人共同
相 對 人 凡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蘇逸羣
本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九一六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美而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存之新臺幣陸拾壹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九一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美而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存之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九一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微日慢著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存之新臺幣參拾陸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
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
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於
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
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
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美而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而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微日慢著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
鈞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56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分別提存新臺幣610,000元、120,000元及360,000元,並以鈞院112年度存字第916、917、91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並聲請本院定20日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
迄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撤銷
執行命令及本院
民事庭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存字第916、917、918號及113年度司聲字第1146號、113年度司全聲字第55號事件卷宗審核,查
兩造間經聲請人撤回對相對人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且聲請人已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