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彥孝
相 對 人 享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泊安
相 對 人 黃育媛
本件准由李嘉祥為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
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聲請人原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於本件裁定前,即114年4月10日消滅,有財政部函、臨時常務董事會會議議事錄在卷
可稽,為免訴訟遲延,
爰依職權命其新任法定代理人李嘉祥
承受訴訟。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狀,
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