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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宏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代  理  人  孫丁君律師
            趙天昀律師
相  對  人  蘇朝群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2頁第24行中關於「計算式:24,562×/5=9,82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式:24,562×2/5=9,825元」。
原裁定理由欄第2頁第25行中關於「相對人已支出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25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已支出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0,258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