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60號
代 理 人 薛信明
曾國銘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484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
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516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
支付命令後,經相對人提出異議,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432號清償借款事件審理,
嗣相對人撤回異議而終結訴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次查,
本件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台幣12,484元,應由相對人向聲請人為連帶賠償,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