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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薛信明  
相  對  人  莊雅妃  

            曾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484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516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後,經相對人提出異議,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432號清償借款事件審理,相對人撤回異議而終結訴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次查,本件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2,484元,應由相對人向聲請人為連帶賠償,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