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哲彥
相 對 人 百岳登山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啟文
相 對 人 林淑媛
本院112年度存字第2170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提存之新臺幣700,000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於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
鈞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為提供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70萬元,並以鈞院112年度存字第217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
撤回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並經鈞院定期
21日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
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執行處函、
民事庭函等件影本為證。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