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6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潘啓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滿毅股份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
  ,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公司法第223調定有明文。次按
  ,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亦著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滿毅股份有限公司遷移不明,致辭任董事委任關係之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未能合法送達公司監察人信封及掛號回執,該通知於114年6月12日送達聲請人,顯已逾期而未補正,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