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潘啓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滿毅股份有限公司間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
法律行為時
,由
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公司法第223調定有明文。次按
,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二、聲請意旨
略以:因相對人滿毅股份有限公司遷移不明,致辭任董事委任關係之
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未能合法送達公司監察人信封及掛號回執,該通知於114年
6月12日送達聲請人,顯已逾期而
迄未補正,其聲請尚
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