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699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學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北○○○○○○○○○」,致
債權讓與通知函無法送達,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
債權憑證及其附表、繼續執行紀錄表、
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