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林裕庭
相 對 人 震傑體育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肆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28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93%,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二、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0,800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1萬9,344元(
計算式:2萬0,800元×93
%=1萬9,34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