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江威英
相 對 人 江南玫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江威亷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江威正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江威廉」之記載,應更正為「江威亷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