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王淑寬
王陳仁妹
余玉女
吳宜真
李倩雯
李進昆
李慧清
姚雅玲
胡心慈
孫慶芸
許志西
許勝雄
陳林美汝
陳䂛靜
陳洪錦菊
陳海萍
陳貴源
游金樺
黃美華
劉延橋
劉維雁
劉蓉芳
劉樹芳
練文翔
鄭力華
鄭政和
鄭華森
盧羿彣
戴嘉宏
戴駱秀敏
謝雪梅
韓霄燕
簡玉葉
莊淨雅
盧愛惠
李勁昇
陳麗香
林振博
蔡玉清
黃小萍
劉延麗
劉延玲
羅凱文
項海濤
陳沛萱
王閔翔
潘自誠
洪素霞
周寬程
林建豪
張嘉玲
陳玉燕
陳采彤
曾渼媗
曾憶華
黃義益
劉雯琳
詹詠絮
王莉榛
周逸樺
周秀玲
呂燕雀
朱偉甄
邱如森
林文榮
李紫婕
相 對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783,408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9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
被告即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雲公司)負擔;相對人展雲公司不服提起
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重上字第204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
二、
經查,相對人展雲公司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783,40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又
上開確定判決就相對人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未諭知負擔訴訟費用,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
併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