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80號
王俐琴
余香儀
吳秀菊
吳家帆
呂素珠
李芃穎
李智富
林明束
林暐哲
胡凱泰
胡懷哲
張鉑月
莊素貞
許碧霞
陳麗花
潘秀蓁
徐翠英
蔡許素鶯
陳義珠
蔡武雄
陳陽鈴
詹宜庭
陳秀珍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68,710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7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
被告即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雲公司)負擔97.6%,餘由原告即聲請人依附件一所示比例負擔。
二、
經查,相對人展雲公司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8,710元(計算式:70,400×97.6%,元以下四捨五入)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又
上開確定判決就相對人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未
諭知負擔訴訟費用,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
併予敘明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