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相 對 人 大同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0,000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第三審
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
二、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重國字第17號、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重上國字第4號及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544號判決確定,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其中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是聲請人於第三審所支出之
律師酬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業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508號裁定核定),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