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大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一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志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存字第84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111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1,000,000元登錄債券,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
擔保人證明已定
20日以上之
期間,
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
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
鈞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為供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00萬元,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8年度存字第172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嗣經聲請變換提存物,改依鈞院111年度聲字第1283號裁定,於新北地院以112年度存字第84號辦理變更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並經鈞院通知相對人21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
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提存書、民事裁定、
執行命令、撤回通知函、
民事庭通知等件影本為證。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