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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91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915號
聲  請  人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耕宇  
代  理  人  邱若曄律師
            陳澐樺律師
            翁嘉均律師
相  對  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300,000元」整之記載,應更正為「310,000元」。
原裁定理由二第三行關於新臺幣「3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1萬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