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012號
聲 請 人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榮惠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以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為
相對人供
擔保後,得對相對人所有之財產在新臺幣玖佰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
擔保金新臺幣玖佰萬元或將
上開金額
提存後
,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
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
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
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伊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15日簽發
之第一銀行天母分行付款,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支票乙紙,
詎屆期提示,不獲付款,
迭經催索,均置之不理
。伊為恐相對人將來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爰依法對相對人財產在900萬元之範圍內聲請假扣押,並願供擔保以
補釋明之不足等語。
㈠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
聲請人
業據提出
退票支票影本,
堪認已釋明其假扣押之請求
。
㈡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觀諸聲請人所提出退票理由單,相對人有因存款不足之退票 、拒絕往來紀錄,可認相對人之財務狀況已有異常,聲請人之債權有難以獲得清償之可能。是聲請人就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一節,可認已為釋明,且縱或釋明仍有不足,惟既經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則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
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
執行費用,始得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