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易
相 對 人 寵愛女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寵愛女人精品有限公
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滙敏
相 對 人 曾宇薇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
聲請人「陳匯敏」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滙敏」。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