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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裁全字第 1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林易   
相  對  人  寵愛女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寵愛女人精品有限公
            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滙敏  

相  對  人  曾宇薇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陳匯敏」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滙敏」。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