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24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和
分公司
相 對 人 酷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聲請人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
相對人供
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
擔保金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
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者,得聲請假扣押。前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即請求之
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及假扣押之原因(即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事實),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如經釋明而有不足,法院得命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准為假扣押,此觀同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至所謂請求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言,並不以
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為不利益處分,致陷於無
資力狀態,或將財產隱匿,或債務人逃匿無蹤等積極作為為限。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酷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酷手公司)邀相對人吳季剛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10年8月9日起向聲請人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詎相對人酷手公司僅繳納至114年3月,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未果,依約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2,005,906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聲請人為恐相對人將來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爰依法對相對人3人財產在180萬元之範圍內聲請假扣押,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
㈠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
聲請人已提出中長期授信合約書、支用書、客戶歸戶查詢、
存證信函及訪查照片等件影本,
堪認已釋明對相對人請求之存在。
㈡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觀諸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相對人酷手公司、吳季剛除已積欠聲請人債務外,相對人酷手公司
對其他金融機構之貸款有逾期之紀錄,並經轉列為催收款項,且相對人吳季剛對其他金融機構之信用卡帳款,尚有逾期未繳足最低金額及全額未繳之情事,顯證相對人2人之償債能力不足,日後恐有無法受償或甚難執行之虞
等情。據上可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為相當釋明。
(三)
依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
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
執行費用,始得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