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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裁全字第 1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30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柏鈞  
相  對  人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邱世昌  

相  對  人  楊啓隆  

上列當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6,500,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類第1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9,614,626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19,614,626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約定書
  、保證書、借據及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存證信函及掛號回執、聯徵資料、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影本,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