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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裁全字第 13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314號
聲  請  人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賢  
相  對  人  合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信鐶  
相  對  人  利格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東  
上列當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佰萬元或同面額之國內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擔保後,得對相對人所有之財產在新臺幣伍佰零柒萬貳仟肆佰肆拾肆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伍佰零柒萬貳仟肆佰肆拾肆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合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合信公
  司)向聲請人採購材料,經聲請人依約交付材料,相對人利格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格公司)尚有貨款未為給付,相對人應連帶給付前述貨款。聲請人為恐相對人將來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依法對相對人財產在新臺幣(
  下同)507萬2,444元之範圍內聲請假扣押,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  
三、經查
 ㈠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
  聲請人業據提出出貨單、對帳單、發票、付款協議書等件影本,認已釋明其假扣押之請求。
 ㈡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觀諸聲請人所提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函、票信資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相對人合信公司工程進度落後,除可能無法取得工程款外,亦有可能因代僱工施作而生之扣款、逾期罰款或其他合約上之違約金民法上之損害賠償致相對人合信公需另行支出費用,進而降低其還款能力;相對人利格公司有因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紀錄,可認相對人利格公司之財務狀況已有異常,聲請人之債權有難以獲得清償之可能,是聲請人就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一節,可認已為釋明,且縱或釋明仍有不足,既經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則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始得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