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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裁全字第 154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54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蘭  


相  對  人  何文琰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聲請人以新臺幣160,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為相對人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5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以新臺幣500,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495,568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原裁定主文第二項「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500,000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1,495,568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