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54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
分公司
相 對 人 何文琰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
聲請人以新臺幣160,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為
相對人供
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5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之記載,應更正為「
聲請人以新臺幣500,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495,568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原裁定主文第二項「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
擔保金新臺幣500,000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1,495,568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