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75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廖婉妙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大運動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威、曾東蘭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大運動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運動家公司)邀相對人李威、曾東蘭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13年1月2日起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詎相對人大運動家公司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未果,依約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尚積欠本息、
違約金未清償。聲請人為恐相對人將來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 ,
爰依法對相對人財產在421萬9,383元之範圍內聲請假扣押
二、
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扣押。
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假扣押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已設定
抵押權為擔保之
債權,
苟債權人未能釋明
抵押物不足供其債權全部之清償或有其他特別情事,
難認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
㈠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
聲請人業據提出約定書、保證書、借據、明細等件影本,堪認已釋明其假扣押之請求。 ㈡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相對人曾東蘭曾以名下位於臺北市北投區
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983萬元(
見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聲請人之債權顯在抵押權擔保之範圍,而有優先受償之權。是依聲請人所提證據,難認已就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為釋明;如日後
拍賣該不動產有不足清償抵押債權之情形,聲請人亦須提出其他可即時調查之證據為釋明。而依
前揭說明,前開釋明無從以供擔保補足之。準是,本件
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