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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裁全字第 19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90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呂志仁  
相  對  人  彤雲潤景空間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流  
相  對  人  王淑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佰萬元或同面額之一一一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相對人擔保後,得對相對人所有之財產在新臺幣伍佰玖拾柒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伍佰玖拾柒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彤雲潤景空間規劃有限公司(下稱彤雲潤景公司)邀相對人黃清流、王淑芬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起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64
  0萬元,相對人彤雲潤景公司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未果
  ,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尚積欠本息、違約金未清償。聲請人為恐相對人將來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依法對相對人財產在597萬6,666元之範圍內聲請假扣押,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  
三、經查
 ㈠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
  聲請人業據提出契約、借款憑證、放款帳號資料、存證信函及回執、客戶資料等件影本認已釋明其假扣押之請求。
 ㈡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觀諸聲請人所提出存摺餘額查詢及明細、聯徵資料、民事裁定,相對人彤雲潤景公司對其他金融機構之授信貸款,有逾期未清償之情事;又相對人彤雲潤景公司、黃清流現已遭多位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民事求償;另相對人王淑芬年初今存款交易明細顯示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即將瀕臨無資力狀態與聲請人債權相差懸殊,可認相對人等人之財務狀況確有異常,聲請人之債權有難以獲得清償之可能,是聲請人就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一節,可認已為釋明,且縱或釋明仍有不足,既經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則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始得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