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51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黃玫綺間
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因無力清償貸款,向聲請人聲請債務協商並經法院認可在案,因
債務人毀諾,其未到期之債務均視為已到期,
嗣經
存證信函催討未獲置理,
顯有逃避債務之意圖,
非實施假扣押,恐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願供
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請准就相對人之財產於169,593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云云。
二、
按債務清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得為
執行名義。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4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得逕以債務協商認可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其假扣押之聲請,尚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