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598號
聲 請 人 鄭雅文
相 對 人 吉富嘉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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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二人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假扣押之聲請,由
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
聲請人所提支票記載之履行地及
相對人營業所、
住所地,均為新北市中和區,是本案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人復未釋明本院轄區內有何假扣押標的,則本院就其假扣押聲請無管轄權,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