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75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冠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樹旺、張美珍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惟遭相對人等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目前二審訴訟程序中進入調解 ,目前兩造擬以首期償還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後,按月分期償還15.3萬元,期間暫定2年,共計450萬元,聲請人撤回相對人張美珍名下新北市新店區房地、存款及相對人李樹旺名下存款之強制執行做為調解基礎。聲請人為恐相對人將來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
爰依法在相對人財產在234萬8,251元之範圍內聲請假扣押,並願供
擔保以
補釋明之不 足等語。
二、按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如已取得確定終局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即得逕行聲請強制執行,而無聲請假扣押裁定之必要。三、查
聲請人欲保全之請求,業已取得可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院81年度執字第3071號
債權憑證,
且該債權憑證正本現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2098號案聲請強制執行中,此有強制執行
聲請狀、民事判決等件影本在卷
可稽。職是,聲請人既已取得上開執行名義,本得隨時據之聲請強制執行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無聲請假扣押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