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81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易
相 對 人 昇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江國宇
相 對 人 王淑萍
聲請人以新臺幣1,750,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7期登錄債券為
相對人供
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5,253,564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
擔保金新臺幣5,253,564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專案貸款契約書、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繳款明細、催告函及掛號回執、授信約定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聯徵資料等影本,
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定
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
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
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
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
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