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84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施曉君
相 對 人 林季穎即一中叁玖服飾行
高可擎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假扣押之聲請,由
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二、查
聲請人聲請狀所附保證書第7條及約定書第21條約定,
雙方就關於因該契約所生之爭議,均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案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人復未主張本院轄區內有何假扣押標的,則本院就其假扣押聲請無管轄權,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