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裁全字第300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桂羚間聲請
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李桂羚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並約定相對人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消費款,
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尚積欠新臺幣(下同)374,292元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果。為恐日後有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
爰就相對人之財產於374,292元之範圍內聲請假扣押,並願供
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
二、
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
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應加以釋明,僅於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以補釋明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發生緣由;而假扣押之原因,則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形,
始足當之。
(一)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
聲請人已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信用卡歷史帳單查詢表等件影本,
堪認已有釋明其假扣押之請求。
(二)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多次聯繫還款未獲置理,相對人恐已 失聯或躲避債務而無法全數清償等語,
惟查:經催告未獲置理,僅屬
債務不履行之狀態,亦難
遽認相對人有陷於無
資力之情事。此外,聲請人亦無提供其他
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資釋明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
(三)依
前揭說明,縱令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院仍不得命為假扣押,本件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