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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裁全字第 80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裁全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林文崇  
相  對  人  岩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岩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孟羽  

相  對  人  田珍綺  

上列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林孟羽「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3」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之3」。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