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裁全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文崇
相 對 人 岩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岩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相 對 人 田珍綺
上列
聲請人間
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
當事人欄中關於
相對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林孟羽「住○○市○○區○○○路0段00號6
樓之3」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之3」。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