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41號
異 議 人 趙榮光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
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93586號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且為合法異議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
經查,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93586號裁定聲明異議,
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4月17日以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41號裁定命異議人於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5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異議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43至47頁),依
前揭規定,其異議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