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8號
異 議 人 吳金錦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相對人與
債務人吳政恭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
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本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14077號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
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強制執行法第3條及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
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
聲請或聲明異議;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亦為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2項所明定。次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為強制執行程序所
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復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作成113年度司執字第11407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並於113年11月20日寄存送達異議人之
住所,異議人於原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
略以:異議人於105年1月1日在鶯歌鳳鳴郵局辦理郵政壽險即附表所示保單,該保費皆由異議人支付,與債務人吳政恭無關,請解除附表所示保單強制扣押。
㈠相對人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4816號
債權憑證為
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吳政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14077號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3年5月30日對中華郵政、國泰人壽核發債務人吳政恭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扣押
執行命令,中華郵政於113年6月13日發函本院陳報有以債務人吳政恭為
要保人之附表所示保單存在,並已註記禁止債務人吳政恭投保之附表所示保單為收取、質借或為其他處分;國泰人壽則於113年8月9日發函本院陳明國泰人壽現有以債務人吳政恭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但無可供扣押之債權。異議人就上開扣押執行命令具狀聲明異議,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附表所示保單債權強制執行程序之聲明異議
等情,業經本院調取
本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合先敘明。
㈡按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
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此業經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以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就是類案件
法律爭議,作出統一見解。且按保單價值準備金形式上雖屬保險人所有,但要保人即債務人吳政恭對於所繳納保險費累積形成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具有實
質權利,
債權人可對之聲請執行,基於強制執行制度之規範架構,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尚不得以保障債務人吳政恭或被保險人或保費繳款人之財產權為由,排除債權人依執行名義實現其債權。再者,債務人吳政恭名下所有財產(含動產、
不動產及其他金錢債權等)為其責任財產,均為債權之總
擔保。換言之,本件債務人吳政恭名下對附表所示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債權為債務人吳政恭責任財產範圍,為其所有債務之總擔保,除依法不得扣押者,債權人自得持執行名義對之強制執行。而附表所示保單之保費資金來源係債務人吳政恭與他人間之內部分擔,即使附表所示保單之保費係異議人所代繳,無從據以認定債務人吳政恭
非附表所示保單之要保人,因此仍得就債務人吳政恭之附表所示保單為強制執行。故異議人稱附表所示保單保費皆由異議人支付,與債務人吳政恭無關,請解除附表所示保單強制扣押
云云,
尚無可採,本院民事執行處以執行債務人吳政恭之債權就附表所示保單為扣押,於法核無違誤,從而,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附表所示保單債權強制執行程序之聲明異議,並無不當。異議人以上開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