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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執事聲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60號
異  議  人  丁華菁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四項中關於「異議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六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異議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六分之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