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執事聲字第449號
抗 告 人 許素月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執事聲字第449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聲明
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